性侵案件中,性别差异就是天然的权力不平等 | 专访千千律师所吕孝权
吴亦凡被刑拘的通报所掀起的热浪还未过去,阿里女员工性侵维权事件又引起极大关注。 “熟人性侵”、“酒后迷奸” 等不仅发生在娱乐圈,更处处潜伏在人们身边。从这两次舆情中可以看出,大家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普通的共识:性侵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任何试图用道德来模糊其性质的企图,哪怕多么迂回、多么巧妙都是极为恶劣的。就像代理多个重大性侵案件的千千律师事务所所言:“当我们不再以荡妇羞辱的视角去审视都美竹们时,性侵防治问题就迈入了一个新的起点。”
千千律师事务所依托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于2009年9月成立。近年来代理的具有影响力的涉性暴力案件有南方日报记者成某涉嫌性侵女实习生案、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钱逢胜涉嫌性侵女大学生案、中央美术学院国画系教授姚舜熙涉嫌性侵女大学生案、江西婺源68岁乡村小学返聘教师性侵16名女童案、山东烟台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等。
我们找到了千千律师所的执行主任吕孝权,聊到了性侵是否该报案、如何报案、如何保护隐私的问题。他反复提到,性侵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所以证据是有效法律维权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也谈到了熟人性侵中的权力不平等现象。吕律师提醒,除了常见的上下级、长辈身份、角色地位、经验和阅历上的差距等关系以外,性别身份,也是权力不平等关系的表现形式。
当 “幸存者” 决定站出来
Q:千千律师所会鼓励所有性侵案的当事人报案吗?
A:我们不会一开始就把性侵的当事人定义为 “被害人”,我们更多地认为她是 “幸存者”。幸存者最终选择隐忍不发,私了,告诉后撤回告诉,还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坚定维权,其实都是由她自己来决定的,我们都会理解、尊重和支持。
律师能做的,就是了解案件细节,审核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告知她每一种选择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我们一般不会不断催促她赶紧去报案,甚至是在她表现犹豫不决时,千方百计地说服她去报案。因为她做任何一个决定,都意味着后面的风险也要由她自己去承担。
Q:是否站出来发声的人越多,或者走法律程序的人越多,对于以后的性侵的报案就更有好处?
A: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如果防治性侵的法律制度高度成熟和完善,我们当然鼓励当事人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给其他潜在被害人做一个示范。但在防治性侵的法律制度尚有更多改善空间的情况下,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从自身实际出发所做的所有选择。
性侵案件的当事人,通常需要独自面对强势的施暴人(甚至是一定情况下的基层职能部门),不得不说,她们当前是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她所能获得的和她为此所付出的,很可能是不成正比的。所以在一些情况下,隐忍不发尽管痛苦,但也防止了来自外界更多的二次伤害;或者选择私了,是有可能获得远远高于法律判决的民事赔偿。
对于当事人做出的任何选择,我们应当带着同理心换位思考 —— 我讲的是同理心,不是同情心。同情心,是你把他/她当成一个弱者;同理心,则是设身处地想,如果是你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你会怎么抉择。从这种角度出发,我们或许就不会出现那么多荡妇羞辱论、受害者归责论、完美受害者论。
Q:假如被害人已经决定去报案,在非常有限的时间里,一定要做好哪些准备?
A:在已满14周岁的女性被强奸的案件中,强奸罪的一个很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所以,你所有的举证都应该围绕这点来进行。如果真的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来维权,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否则第一手物证会很快消失。
在报案之前,都不要轻易清洗自己的身体,也不要随便清洗甚至丢弃自己的内衣裤。报警以后,要及时做身体检查和伤情鉴定,是否有施暴人的指纹和其他痕迹。还有在案发前后,你和施暴人之间有没有相关的聊天记录,以证明你对行为的抗拒性。另外,案发现场有没有监控摄像头,两人何时进出房间,女方的表情、神态和肢体语言如何,女方是否处于酒醉状态等等。
我在很多涉及性别平等、女性权益保护的培训或者普法课堂中都会强调,证据的固定,一定是有效法律维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证据,无论现实情况多么凄惨,从法律上来说,都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维权。
“温柔的强奸,也是强奸”
Q:很多案件中,被害人并没有明确表现出拒绝,比如产生了斯德哥尔摩心理,或者因为惊吓而不知如何反抗。那么她们是否是法律上的被害人?她们应当如何报案?
A: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的施暴人更多是利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实施。而利用不平等权力关系,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权力控制、精神控制和心理强制手段所实施的(职场)性侵犯的案件,容易被道德化和去法律化。这当然是错误的,强奸是刑事犯罪行为。
比如在职场中、校园中、医患关系中,通常不存在直接的肢体暴力和胁迫,但行为人可能会利用其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力不平等关系,或者是特殊的职权便利,通过对被害人施加权力控制、精神控制和心理强制,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进而达到性骚扰甚至是奸淫的目的。
Q:我国是否有过关于权力不对等关系的官方说明,或者维权成功的案例?
A:早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该《解答》明确: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进而发生性关系的,认定为强奸罪。这个《解答》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已被废止了,但其实质性的精神宗旨已被新法所吸收。
十年前我们在办理深圳山木集团原总裁宋山木强奸女员工案件时,就有专家明确提出:温柔的强奸也是强奸。强奸最本质的特征是违背受害人的意志,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以 “是否(肢体动作)反抗” 为必要条件,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妇烈女那样去要求当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宁死不从,这是不符合妇女人身权利保障要求的。这就要求我们办案机关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对案件做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女方是否能在完全不受外力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愿。
如何去认定这种 “温柔的强奸”,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不管案件的结果怎么样,如果公众在围观的时候,不再有 “荡妇羞辱” 和 “被害人有罪” 论,那我们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就已经进步很多了。
Q:在最近曝光的两个事件中,周玄毅和致谭女士并不是典型的师生关系,吴亦凡和都美竹也不是直接的明星和粉丝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权力是不平等的吗?
A:需要明确的是,权力关系并不简单等同于上下级关系。双方经验阅历上的差距、长辈身份、双方的角色定位、掌握社会资源的多少、对某个问题的专业认知程度、传统观念中对老师与学生的关系认识、业务关系中的小小权柄,甚至只是基于性别或者阶级的身份(比如敌意环境型性骚扰中,异性恋男性借助 “企业文化” 或群体压力用来消费女同事)等,都是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表现形式。
因此,像吴亦凡、周玄毅这样的事件,属于权力不平等关系的表现形式。
网络曝光,是一把双刃剑
Q:千千律师所在微博上提到过,“网络曝光,是一把双刃剑,把握不好分寸,由此带来的隐私信息泄露、各种二次伤害,甚至是法律方面的风险都是现实存在的,要尽量避免。” 能不能具体讲讲,曝光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A:网络曝光(尤其是网络实名指控),如果没有证据的话,相应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首先,可能被对方反控民事名誉侵权,要求你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次,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再次,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被对方控告刑事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面临着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所以我个人认为,性别暴力的被害人通过网络发文指控,尤其是实名指控侵害人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注意策略和方法。所述事实不做夸大宣传,均应建立在有相关证据支持的基础上,以防被对方反过来控告。
现实中,这种反扑已不止一两起了,且已有提起指控者被判败诉的案例出现,未来估计还有有更多的反扑出现。我们必须要相对慎重一些,建立在事实证据基础上,注意方式方法。
Q:在吴亦凡和周玄毅这两起事件中,女方在曝光时提到的很多隐私情节,其实是和法律证据无关的,但能使得事件得到了更多关注。你觉得靠暴露隐私得来关注,会伤害事件本身的严肃性吗?
A: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吃瓜群众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有些人是基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有些人可能纯粹是满足一下个人猎奇心和窥私欲,有些人则是别有用心,恨不得水是越浑越好。对隐私的曝光,的确是一个策略,但同时也伴随着风险。
但是回过头来,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指控者都像专业律师一样理性,能清晰无误地做出所有判断。在维权过程中,她们按照自己的思维进行披露,是可以理解的,只是相应地也要有承担相应法律风险的准备。
Q:千千之前呼吁过媒体不要挖被害人的隐私,但是媒体又会希望大家能够持续关注这些案件。能不能从律师角度讲讲,你们希望媒体不要挖哪些隐私?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去跟进?
A:我觉得媒体的责任,是客观、全面、详实、公正地去报道案子本身,而不是去挖当事人家在什么地方、家里有几口人、做什么工作、是否有一些负面信息。这种聚焦个人的报道,很多时候就走偏了方向,更多是基于猎奇心、吸引流量、制造噱头,受害人受到的二次伤害就会接踵而至。
因此,我个人以为,此类案件的媒体报道,应更多聚焦案件本身,而不是个人。
“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Q:千千律师所的创始人郭建梅律师在以前采访里说过,现在千千要代理的案子一定要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的。能不能具体讲讲,什么样的是算典型的、有代表性的?
A:千千现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标准,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重大、典型、疑难,具有理论研究和立法倡导价值的案件。
具体而言,有三类:第一类,关注所有的针对女性(包括女童)带有性别歧视色彩的案(事)件,广泛涉及女性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经济和劳动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等(性暴力归属于妇女人身权益之列)。
第二类,适度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农民工等其他弱势群体的重大典型案(事)件。第三类,跟国家法律援助标准差不多,当事人家庭确实困难,无力聘请商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上述三类案件中,我们主要聚焦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根据掌握的资源和时机而定。
我们非常注重通过个案办理来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由于资金、资源、人力非常有限,我们必须好钢用在刀刃上,被迫做一些艰难的选择。
Q:千千的律师们在接待性侵来访者的时候,会怎么避免对他们的二次伤害?
A:其实任何性侵案的咨询、诉讼,都不可能做到100%不去二次伤害。当事人复述一遍事件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二次伤害。我们能做的,就是用同理心和换位思考,注意自己的措辞、表情、神态和肢体语言,在当好倾听者的同时,做好陪伴者和疏导者的角色,尽量不触及当事人的痛点,让当事人在一个相对舒心、静谧、安全的场所没有压力和负担地诉说自己的故事。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我们会做帮助当事人避免来自外界二次伤害的屏障,包括跟办案机关、媒体、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互动。这对律师来说,不仅仅是法律业务的要求,也有更高的性别平等意识的要求。
写在最后
我们不得不去面对一个数字: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清华大学和 Lovematters China 联合推出的2019年中国性侵司法案件大数据报告中,强奸案中当事人的关系,有96.23%是网友、现任伴侣、同事/同学/同乡/朋友或曾是恋爱关系。
也就是说,比起大街上的陌生人,女性更应该防范的,也许是你身边的人,尤其是那些权力的上位者。如报道过印度性侵事件的记者 Ashwaq Masoodi 在接受媒体时所说,“性侵与性无关,它只与权力有关。”
我们希望能有一天,幸存者们不再需要在面对 “为什么是你” 的指责,潜在的性侵者们也不再抱有 “一定不是我” 的侥幸。
所谓的性解放,从来都不是指让女性被迫成为强权者的性幻想,而是让 “No Means No” 和 “Only Yes Means Yes” 成为最基本的共识。
// 头图:Dennis Josef Meseg 《Broken》